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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區更新為大學區制學校,自 113 學年度至 115 學年度止屬大學區制學校,
凡設籍本縣之國小畢業生皆可申請入學就讀。

轉知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落實校園全面禁菸,請查照。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訂於114年05月27日(星期二)至本縣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作業,該考評採隨機抽查,各級學校均為必要稽查場域,且當場查獲違規,將依法裁處。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全面禁 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 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另同法第21條規定,於第18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20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四、請貴校加強檢視並配合以下規定:

(一)所有入口處(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皆應依法張貼禁 菸標誌(即進入校園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如發 現禁菸標誌有脫落或褪色情形,請重新更換張貼。

(二)加強菸害巡檢,勸阻吸菸行為(含校內及校園周邊人行 道)。

(三)校園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諸如:菸灰缸、熄 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四)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重點查核區域:廁所、樓梯間、陽台、停車場、操場、花圃等),請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全面禁菸規定。

(五)如有工程施工,務必要求施工人員及進入校園人士遵守 菸害防制法規定。

五、禁菸標示若有褪色、脫落或未張貼,可逕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載使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洽本局或各鄉鎮市衛生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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