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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設籍本縣之國小畢業生皆可申請入學就讀。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延長病假核給相關疑義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6月24日教學字第1145023796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50491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但書規定,其「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一節,係指教師延長病假銷假後於學期間依規定履行教師本職業務,而教師於期間倘有依規定經學校核准各類給假日數(按:不含延長病假),允得同意列為實際上課期間。

三、復查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規定略以,延長病假之核給,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應視其最近2年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尚無次數之限制。是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關延長病假核給之計算一節,應視其最近2年(即24個月)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

四、承上,旨揭所詢疑義,請貴校參酌上開規定秉權責核處。

五、副本抄送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及竹東幼兒園,請視同正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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