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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102年5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82802A號函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Q&A」

新竹縣政府 函

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承辦人:郭成隆

電話:03-5518101分機2887

傳真:03-5514227

電子信箱:10005890@hchg.gov.tw

受文者:新竹縣立石光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1003450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配合行政程序法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教育部修正102年5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82802A號函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Q&A」,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03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07134號函辦理。

二、查總統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增訂第3項:「第1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三、教育部修正102年5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82802A號函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Q&A」題63「何謂新事實新證據?」內容,公布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

四、教育部併修正109年1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64156號函說明二: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所詢案內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倘疑似被害人嗣後願意接受訪談,且所提出之事實或證據,足以認定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學校得依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發現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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