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4屆第49次會議附帶決議
新竹縣政府 函
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承辦人:郭成隆
電話:03-5518101分機2887
傳真:03-5514227
電子信箱:10005890@hchg.gov.tw
受文者:新竹縣立石光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1003455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4屆第49次會議附帶決議,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事件處理通知程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0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31018號函辦理。
二、旨揭附帶決議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事件之處理通知程序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學校應將完整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一併通知行為人,以利後續救濟。實務常見學校將懲處及心理輔導、性別教育課程處置分別通知發函,致造成申復救濟起算時點爭議或分向不同管道救濟問題,請學校應依上開規定,落實處理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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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4屆第49次會議附帶決議,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事件處理通知程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0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31018號函辦理。
二、旨揭附帶決議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事件之處理通知程序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學校應將完整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一併通知行為人,以利後續救濟。實務常見學校將懲處及心理輔導、性別教育課程處置分別通知發函,致造成申復救濟起算時點爭議或分向不同管道救濟問題,請學校應依上開規定,落實處理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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