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詢校園性別事件案之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後續調查程序究應中止或繼續履行疑義案
新竹縣政府 函
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承辦人:郭成隆
電話:03-5518101分機2887
傳真:03-5514227
電子信箱:10005890@hchg.gov.tw
受文者:新竹縣立石光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903987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詢校園性別事件案之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後續調查程序究應中止或繼續履行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64156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旨案所詢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倘疑似被害人對該處理之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則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以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屆時應請疑似被害人配合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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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教育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詢校園性別事件案之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後續調查程序究應中止或繼續履行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64156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旨案所詢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倘疑似被害人對該處理之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則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以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屆時應請疑似被害人配合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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