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本校學區更新為大學區制學校,自 113 學年度至 115 學年度止屬大學區制學校,
凡設籍本縣之國小畢業生皆可申請入學就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及因應作為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112116號函
辦理。
二、為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陸續成立並可能與
雇主進行協商,爰教育部具擬旨揭作業流程供貴校依循。
有關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之因應作為重點說明如下

(一)學校確認教師工會是否具有協商資格:
1、當學校接獲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時,應先確認
工會是否具有協商資格。
2、教師工會所提團體協約草案有明確載明適用特定對象
(包括職業、職務或地域)時,計算具有協商資格之
人數,則應以該適用對象為計算範圍,即教師工會之
會員受僱於學校之人數須逾適用特定對象(包括特定
職業、職務或地域等)人數二分之一。
3、倘對於工會協商資格發生疑義,為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得向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認定。
(二)落實通報機制:
1、確認工會有協商資格後,應將工會所提協商版本函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並副知教育部。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通報時,須明確行政指導
、協助籌組協商團隊、函復學校事項之權責歸屬並提
醒學校應於教師工會提出協商書面通知之日起60日內
提出對應方案。
(三)籌組協商團隊: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義務協助學校籌組協商團隊,並
不得拒絕。
2、學校如考量協商事項須具全校一致性,不宜有工會會
員與非工會會員之差別待遇,可與工會表達無法達成
簽訂禁止搭便車條款。
3、在團體協約協商啟動前可邀請相關利害團體(如家長
團體、校長團體)召開籌備會議或會前會,取得共識,
俾利未來協商進行。
(四)強化勞政知能:
1、為強化學校及協商團隊之勞政相關專業知能及協商談
判之訓練,後續仍應指派專人參與相關單位辦理之團
體協約知能研習培訓。
2、教育部將定期召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應團體協約工
作圈會議,邀請專家學者針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面臨之團體協商議題,提供專業輔導諮詢建議。
(五)秉持誠信協商:學校應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秉持
誠信協商原則進行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須於
接獲協商要求後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
正本:新竹縣各縣立國中小群組
副本:本府教育處學管科2017-09-06
08:45:18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