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10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申請
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獎學金: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二、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補助金: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二、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二、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補助金: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二、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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